在引用证据进行索赔时,关于电话记录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仅附上自己的电话记录即具有完全法律效力
电话记录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才有效
最好附上经过双方签字确认的电话记录
电话记录不能作为索赔证据
对一个重要的电话内容,仅附上自己的记录是不够的,最好附上经过双方签字确认的电话记录;或附上发给对方要求确认该电话记录的函件,若对方未复函则按惯例视为默认。
【考点来源】13.3.3索赔的处理-2.索赔报告的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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