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时不需要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利用匿名化的个人信息进行数据统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进行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一)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二)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
(三)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
(四)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五)其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