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题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下称西湖龙井茶协会)系为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专用期限自2011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止。为维护和提升“西湖龙井”品牌,西湖龙井茶协会制定了相关规则明确了该商标的使用条件和申请程序,并对其进行宣传推广。2012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西湖龙井”为驰名商标。

2012年1月7日,浙江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准予巨佳公司在2012年1月至2014年1月期间在龙井茶商品上使用“中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龙井茶”证明商标。2012年8月,龙井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颁布证书准予巨佳公司申报的“巨佳牌”龙井茶使用龙井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证书有效期1年。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显示巨佳公司在批准使用龙井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企业名单内,该公司商标是“巨佳牌”,原材料来源是钱塘产区。

永辉超市在超市中销售“巨佳牌”龙井茶,该产品来源于四海缘公司。

西湖龙井茶协会认为,巨佳公司并非其会员,但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西湖龙井”证明商标作为其商品名称、四海缘公司与永辉超市销售了巨佳公司的该商品,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故诉至法院。

历年真题
资料下载

注册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