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8年上半年甲公司因销售商品应收乙公司300万元货款,将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乙公司将该应付账款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至2×18年底,甲公司尚未收回货款,也未对该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2×19年1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乙公司以一批产品偿还所欠甲公司账款,该产品账面余额为200万元,已计提20万元的跌价准备,税法核定的增值税为32.5万元,甲公司为此支付运输等费用2万元。当日,甲公司该项应收账款的公允价值为280万元。甲、乙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取得此产品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
249.5
282
248
252
甲公司取得产品的入账价值=280-32.5+2=249.5(万元)。
甲公司的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24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2.5
投资收益 20
贷:应收账款 300
银行存款 2
乙公司的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 300
存货跌价准备 20
贷:库存商品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5
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