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 20 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男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 8 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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