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丙投资设立 A 普通合伙企业,后来甲因为结婚买房资金紧张向丁借款 50 万元,到期无力偿还,此时丁欠 A 普通合伙企业的货款 50 万元也已到期。关于债务清偿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
丁可以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
丁可以其对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C
丁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
甲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取得的收益用于清偿
E
丁可以要求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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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正确答案:A,B,E
解析
(1) 选项 AB: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 选项 E: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并非合伙企业的债务,所以乙、丙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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