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有( )。

A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退伙
B
参与决定合伙企业为第三人提供担保
C
参与决定出售合伙企业房产
D
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E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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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正确答案:A,D,E
解析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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