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公司、股东的行为中,可以作为公司人格混同认定依据的有( )。

A
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
B
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
C
控制股东操纵公司决策过程
D
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E
不区分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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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正确答案:A,B,E
解析
(1) 选项 ABE 属于人格混同;(2) 选项 CD 属于**过度支配与控制**。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①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②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③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④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⑤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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