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期限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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