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投资设立甲个人独资企业 (以下简称 "甲企业"),委托其朋友刘某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易额 10 万元以内的合同,刘某可自行决定,交易额超过 10 万元的合同在订立前须经张某同意。一日,刘某擅自以甲企业的名义向乙企业购买 20 万元的设备,乙企业不知张某对刘某权利的限制。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本案中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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