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甲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016 年 4 月 4 日,甲因重大过失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企业拟将其除名。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除名应当经乙、丙、丁一致同意
B
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甲
C
合伙企业作出除名决议时,除名生效,甲退伙
D
若甲对除名决议有异议,有权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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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正确答案:C
解析
(1) 选项 A: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2) 选项 BC: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3) 选项 D: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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