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下列关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表述中,对法律责任的判定不符合公司法的是( )。

A
A 公司无偿使用其控股子公司 B 公司的资金不作财务记载的,A 公司须对 B 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
C 公司由一名股东韩某投资设立,韩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当对 C 公司债务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
D 公司和 E 公司同受 F 公司控制,F 公司指使 D 公司将资金无偿提供给 E 公司使用而不作财务记载,D 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请求 E 公司、F 公司对 D 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
D 公司和 E 公司同受 F 公司控制,F 公司指使 D 公司将资金无偿提供给 E 公司使用而不作财务记载,E 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请求 D 公司、F 公司对 E 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查看答案
答案
正确答案:B
解析
(1) 选项 A: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属于人格混同,应当对公司进行法人人格否认,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 选项 B: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 选项 CD: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人格混同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历年真题
资料下载

注册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