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两人签订通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甲为实际出资人,乙为名义股东。通达公司另有三位股东。下列关于甲乙及通达公司权利义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甲乙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无效

B

若未经甲同意,乙签订代持股权转让协议,则甲有权请求撤销该转让协议

C

若未经甲同意,乙用所代持股权向银行质押借款,则甲有权请求撤销该质押

D

若通达公司向乙分配所代持股权对应利润,则甲有权请求乙返还该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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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正确答案:D
解析

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为有效协议。所以选项A错误。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所以选项BC错误。实际出资人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可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所以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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