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行政诉讼的说
行政诉讼实行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
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一并审查的对象
若被告认为需要,则可以在行政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
法院判决变更行政行为,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
没有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在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行政行为
(1)选项A,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2)选项B,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成为一并审查的对象。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3)选项CE,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③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④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4)选项D,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