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1日,康达渔业有限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田某。该公司自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未如实向县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县税务局分别于2019年3月8日、同年4月9日、同年5月8日向该公司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后仍不进行纳税申报。经查,自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该公司已申报并缴纳土地使用税数额为503376.8元,应申报并缴纳的税款总额共计790538.4元,其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总额30%以上。公安机关立案后,康达渔业有限公司向县税务局缴纳税款50000元。
另查明,田某于2019年1月8日因犯抗税罪被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缓期6个月执行。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县人民检察院以对田某的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抗诉理由成立,遂撤销原一审法院关于田某的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
下列有关本案涉及罪名的犯罪构成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
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的负责人应不予处罚
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因疏忽而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的,同样构成本罪
本案所涉及的罪为逃税罪。逃税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单位犯逃税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刑法》规定处罚;逃税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对于确因疏忽而没有进行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下列有关本案涉及罪名定罪量刑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康达渔业有限公司构成抗税罪
康达渔业有限公司构成逃税罪
康达渔业有限公司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立案后,康达渔业有限公司补缴了部分税款,可不予追求其刑事责任
对被告应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选项ABC: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应以逃税罪论处;(2)选项D: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3)选项E:逃税数额巨大(5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下列有关田某的刑罚适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缓刑考验期限内,应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本案在田某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则应撤销田某的缓刑,实行并罚
如本案在田某缓刑考验期满后被发现,则应撤销田某的缓刑,实行并罚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田某被并处的1万元罚金,同样适用缓期6个月执行的规定
(1)选项A,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选项BC,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缓刑考验期届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不再实行数罪并罚。(2)选项D: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3)选项E: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本案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针对本案一审的抗诉期限为5日
县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不开庭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1)选项B:本案是针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提出的抗诉,抗诉期限应为10日。(2)选项D: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①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④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3)选项E: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