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力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注册资本300万元,主要销售孕婴系列乳品。为了扩大规模,2008年2月1日,卓力公司向恒达公司借款1000万元,期限1年。2008年9月,由于受三聚氰胺事件影响,卓力公司经营业绩一落千丈,向恒达公司的借款到期后一直未还,恒达公司以卓力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卓力公司破产。
关于本案破产申请及撤回、受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
恒达公司作为债权人无权提出破产申请
恒达公司作为债权人可向卓力公司住所地法院提出卓力公司破产申请
恒达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在法院受理前不能撤回
是否受理恒达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一般由法院在15日内裁定
恒达公司作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须由其全体董事共同提出
(1)选项AB: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选项C: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前”请求撤回申请。(3)选项D: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即认为自己尚不具备破产原因或者对于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共计22日)。(4)选项E:没有该规定,直接以恒达公司名义提出即可。
关于恒达公司破产申请受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
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在10内进行审查,裁定是否受理
恒达公司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卓力公司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已知的其他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对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裁定不服的,恒达公司均可提出上诉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恒达公司的债务人卓力公司应当向恒达公司清偿债务
(1)选项AB:见上题选项D解析;(2)选项C: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3)选项D:申请人对“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4)选项E: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个别清偿无效,恒达公司的债权应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说法,正确的有( )。
破产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对债权人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破产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法院无权更换
破产管理人有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列席并回答有关询问
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获得的报酬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1)选项A: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指定”。(2)选项B: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是管理人的基本职责之一;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3)选项C: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径行决定更换管理人。(4)选项D: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是管理人的基本职责之一;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5)选项E:管理人的报酬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有关债权申报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债权人应当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
债权人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开始分配后补充申报的债权不能作为破产债权
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可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1)选项A: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选项BCD: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3)选项E: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