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2017年2月3日,甲继承了一套坐落于市中心的房屋。2017年4月8日,甲因急需用钱,在尚未办理继承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即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乙,并交给乙居住。2017年6月9日,甲将继承的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2017年6月15日,甲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2017年 7月20日,丙受丁胁迫将房屋低价卖给丁并完成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2017年8月22日, 丁又将该房屋加价转售卖给戊,并完成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戊不知道丁胁迫丙)。戊请求乙腾退房屋遭拒后,由此引发纠纷。
2017年2月3日,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属于( )。
已经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
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已经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继承属于继受取得。甲因继承而取得房屋,无需办理登记即可取得所有权,但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017年4月8日,乙对房屋的占有事实及权利状态属于( )。
善意占有
他主占有
有权占有
直接占有
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乙是基于与甲的买卖合同而占有,是有权占有,因此不构成无权占有中的善意占有,故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乙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是自主占有,故选项B错误;房屋已经交付,乙直接占有该房屋,故选项D正确;因为尚未办理登记,乙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故选项E正确。
2017年6月9日及以后,房屋所有权的变动情况有( )。
2017年6月15日,甲的房屋所有权绝对消灭
2017年6月15日,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2017年6月9日,甲取得所继承房屋的所有权
2017年7月20日, 丁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2017年8月22日,戊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的占有
选项A:所有权转让属于物权的相对消灭;
选项B:甲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丙,丙基于合同行为取得所有权,是继受所得;
选项C: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故甲在2月3日取得所有权;选项D: 丁于7月20日通过过户登记取得所有权;
选项E:戊享有所有权,可以请求乙返还房屋。
丙受丁胁迫将房屋低价出售给丁,丙可以行使撤销权。根据《民法典》规定,丙行使撤销权应遵循的规则有( )。
自丁的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自丁的胁迫行为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自丁的胁迫行为开始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自丁的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2017年7月20日起5年内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