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乙公司于5月1日签订1份买卖合同。6月1日,甲公司按约定交货。货物存在隐蔽瑕疵,乙公司当初并不知情。直至7月1日,乙公司才发现货物存在瑕疵,当即向甲公司去函,要求对该瑕疵予以补救并赔偿。甲公司于8月2日回函,拒绝了乙公司的要求。根据《民法典》规定,本案乙公司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为( )。
5月1日
6月1日
7月1日
8月2日
本题考察的是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7月1日乙公司发现货物存在瑕疵,即权利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且知道义务人,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