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对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而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 确定被告的原则是( )。
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第三人
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为第三人
由当事人选择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二者之一作为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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