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甲在展销会上看到乙公司展台上有一款进口食品料理机,想起同事丙前几天说想买1台料理机,遂 自作主张以丙的名义向乙公司订购1台该款料理机,约定货到付款。随后,乙公司将料理机快递给丙,丙签收付款。根据《民法典》规定,乙公司与丙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为(    )。

A

效力待定

B

无效

C

可撤销

D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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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正确答案:D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 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丙签收付款代表对甲行为的追认, 故乙公司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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