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习题-多8.
市税务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扣押的5台生产设备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市税务局扣押5台生产设备的最长期限为90日
因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市税务局承担
市税务局决定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该公司并说明理由
如需要对扣押的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的,该费用由市税务局承担
(1)选项A: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而扣押财物不涉及第三人保管的问题。(2)选项B;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3)选项C: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4)选项D: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5)选项E: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