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习题-多9.
甲公司
管理人乙会计师事务所
债权人委员会
甲公司投资人
占债权总额1/2的债权人丁公司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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