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依法召集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或者( )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甲公司
管理人乙会计师事务所
债权人委员会
甲公司投资人
占债权总额1/2的债权人丁公司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