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习题-多13.
乙银行应当向丙会计师事务所交还该批宝石,并在甲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
甲公司可以主动向乙银行全额清偿债务,并以此要求取回该批宝石
如果该批宝石现时市场价为120万元,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全额清偿乙银行的100万元债权,并取回该批宝石
如果该批宝石现时市场价为80万元,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全额清偿乙银行的100万元债权,并取回该批宝石
丙会计师事务所拟以甲公司所有的一批等值债券作为替代担保,取回该批宝石,乙银行有权拒绝
(1)选项A:乙银行属于有担保债权人,并不负有主动返还担保物的义务。(2)选项BE: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债权人有权选择是否接受该替代担保。(3)选项CD:当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债务的清偿或提供的替代担保应当以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在选项D中,丙会计师事务所仅有权清偿80万元,乙银行的其余20万元债权应作为普通债权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