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习题-多32.
出租人甲公司在租赁合同到期前取回租赁财产
管理人为继续营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并以厂房为该笔借款设定了抵押担保
债务人的出资人丙公司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债务人的董事丁未经人民法院的同意,将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戊
经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1)选项A:重整期间,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2)选项B: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3)选项C: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4)选项D: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5)选项E: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