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小明随乙共同生活。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但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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