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习题-单7
对于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情况,行政机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事先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并非查封、扣押的法定必经程序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社会组织行使查封、扣押权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选项B: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依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第1步就是在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进行,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说明:对于“补办”的理解﹐并非表明可以事后批准,法律的本意在于:即使迫不得已“先斩后奏”,也必须及时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