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习题-单28
乙分得5 400元、丙分得3 600元
乙分得6 000元、丙分得3 000元
乙分得4 500元、丙分得4 500元
乙分得5 000元、丙分得4 000元
重复抵押时,抵押权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乙可受偿=9 000×(6 000/10 000)=5 400(元);丙可受偿=9 000×(4 000/10 000)=3 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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