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钱、孙、李四人共同设立一个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在执业活动中,赵某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100万元的债务,企业财产只有40万元。对于合伙企业不足清偿的6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赵、钱、孙、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钱、孙、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赵某不承担责任
赵某承担无限责任,钱、孙、李不承担责任
赵某承担无限责任,钱、孙、李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