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习题-单14
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甲以房屋作价3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50万元出资
丙、丁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企业名称为“环宇商贸有限公司”
(1)选项A: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2)选项B:有限合伙人(丙)不得以劳务出资;(3)选项C: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选项D: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而不能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