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习题-单15
股东认为股东会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决议无效诉讼
股东认为公司监事违反章程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股东会转让公司主要财产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在规定时间内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可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选项A: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选项BD:属于股东代表诉讼,选项B错在直接起诉上,除非情况紧急,应先请求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请求执行董事)起诉;选项D亦错在直接起诉上,除非情况紧急,应先请求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请求监事)起诉。(3)选项C: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主要财产,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