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有限责任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的职权是( )。
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1)选项AD:属于股东会的职权,作为执行董事,刘某行使的权利相当于董事会职权;(2)选项B:《公司法》并未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效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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