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习题-单21
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甲公司所持丙公司的股权时,应当通知丙公司及全体股东
丙公司的其他股东对该股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丙公司的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1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丙公司的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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