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习题-单33
乙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该合同
乙企业主张取回设备
付款期限在3月10日视为到期,甲企业应支付剩余货款
甲企业未支付的20万元货款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1)选项A: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2)选项B:买受人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在特定条件下,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但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出卖人不能主张取回标的物;(3)选项C: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4)选项D:因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未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买受人管理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导致出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出卖人有权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