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第十四章-习题-单38

A

若甲公司未破产,甲、乙公司均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B

乙公司有权取回该机器设备

C

丙公司并未取得机器设备的所有权

D

丙公司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5万元货款,该货款作为共益债务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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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正确答案:D
解析

(1)选项A: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2)选项BC:甲公司为无权处分,但因并未交付,故丙公司并未取得机器设备的所有权,乙公司作为机器设备的所有人有权要求取回。(3)选项D: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依法未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①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②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本题中,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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