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习题-单42
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债务人的出资人请求分配投资收益
债务人的财务负责人经人民法院同意,将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1)选项C;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2)选项D: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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