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院受理了甲诉乙请求偿还借款一案,甲在庭审中出具了乙在借款时亲笔写下的欠条,上书“今自甲处借款10万元,2014年6月1日向甲偿还。借款人乙,2013年6月1日”。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欠条属于( )。
原始的直接证据
派生的直接证据
原始的间接证据
派生的间接证据
因欠条是乙借款时亲笔写下的,并且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所以属于原始的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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