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快速扩张、管理不善,导致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受理其破产申请后,指定海天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查明甲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欠乙银行贷款3 000万元,甲公司以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2)欠丙公司货款1 000万元,其中800万元已到期;
(3)欠丁公司工程款500万元,丁公司已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4)与戊公司签订的设备维修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
(5)借给庚公司5辆工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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