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题

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拟共同出资在丙市设立腾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合营合同、合营章程等文件,其中确定由美国人约翰担任法定代表人。后该企业于2008年4月1日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式投入运营。

2012年3月15日,丙市A区税务局所辖的B中心税务所例行检查时,发现腾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逃税2 000元,遂责令腾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腾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认为自己并不存在逃税行为,不服B中心税务所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税务所的处理决定。2012年6月6日,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腾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作出罚款决定,并将假冒伪劣商品扣。乙公司认为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腾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罚款决定及扣押行为违法,拟提起行政诉讼,且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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