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甲市乙县税务局对A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笔账务处理异常。乙县税务局认为,该公司购进的某批布料属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276 000元不应抵扣。于是决定:依法追缴A公司少缴的增值税税款,加收相应的滞纳金并按照A公司少缴增值税税款的50%,处以罚款138 000元。A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并且认为乙县税务局将某行政法规作为处罚依据违反法律的规定,于是拟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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