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居民企业,2020年实际发生合理的工资支出100万元,其中临时工、实习生工资支出10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18万元,2020年该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万元。
4
2.5
6
3.5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由题干“2020年实际发生合理的工资支出100万元,其中临时工、实习生工资支出10万元”可知,临时工、实习生工资10万元是作为工资支出的,所以这10万元不需要从工资薪金中扣去。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所以能扣除的职工福利费=100×14%=14(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8万元,所以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18-14=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