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时,股东刘某委托W公司代为持有其限售股,W公司于2020年2月将已解禁的限售股出售,取得转让收入600万元,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次月W公司将款项交付给刘某,该转让业务刘某和W公司合计应纳所得税( )万元。
110.67
126.45
130.42
127.50
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始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照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W公司应纳税额=600×(1-15%)×25%=127.5(万元)。企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所以刘某应纳税额为0。刘某和W公司共缴纳税额=0+127.5=12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