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取得股息所得的下列申请人,可直接判定为“受益所有人”的有( )。
缔约对方政府
被缔约方居民个人间接持有95%股份的居民申请人
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被缔约方居民个人间接持有100%股份的居民申请人
下列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直接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1)缔约对方政府;(2)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3)缔约对方居民个人;(4)申请人被第(1)至(3)项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份,且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