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6月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一批上月外购的原材料丢失(已抵扣过进项税额),账面成本20万元(含运费2万元),取得直接负责人赔偿金额4万元、保险赔款3万元,该企业的损失已经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损失为( )万元。
15.52
18.04
13
20
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原材料丢失,已经抵扣过进项税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发生的损失应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损失=20-4-3+(20-2)×13%+2×9%=15.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