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无住所外籍个人约翰(非高管),受美国任职公司委托来华工作,2019年5月6日来华,7月2日回美国,7月12日返回中国,7月31日完成在华工作回美国。7月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3万元人民币,美国任职公司每月支付工资5万元人民币。下列个人所得税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约翰2019年在中国境内的居住天数为73.5天

B

2019年约翰属于非居民个人

C

约翰7月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天数为21天

D

2019年7月约翰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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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正确答案:B
解析

选项AB:约翰2019年在中国境内累计的居住天数=25+30+19=74(天)<183天,约翰属于非居民个人。选项C:约翰7月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天数为20.5天。选项D: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30 000+50 000)×[(30 000÷80 000)×(20.5÷31)]=19 838.71(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9 838.71-5 000)×20%-1 410=1 557.74(元)。

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7月1日为完整1天,7月2日回美国算0.5天,7月12日返回中国算0.5天,7月13日至30日为18天,7月30日为0.5天,所以境内工作天数=1+0.5+0.5+18+0.5=20.5(天)。

关于居住天数判定: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题中5月6日来华,6日这天不足24小时不计入居住天数,5月7日至5月31日共居住25天;

6月共居住30天;

7月2日回美国,7月2日不足24小时不计入居住天数,7月12日返回中国(当日不计入居住天数),7月31日完成在华工作回美国(当日不计入居住天数)。

7月居住天数为1(7月1日)+18(7月13日至7月30日)=19天

综上,居住天数合计=25+30+19=7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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