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甲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2020年1月初与甲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企业给付的一次性补偿收入80 000元。已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30 000元。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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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税率表,计算纳税。
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30 000×3=90 000(元)>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80 000元,所以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