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某律师事务所当月全部收入300 000元。其雇员律师李某每月按律所收入的10%比例提成,同时李某每月还取得工资收入8 000元。李某和律所约定,律师事务所不负担李某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已知:分成收入扣除办案费用比例为规定的最高比例,假设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2021年1月李某应确认的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 )元。
27 500
24 000
22 500
29 000
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案支出的费用(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2021年1月李某应确认的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300 000×10%)×(1-30%)+8 000-5 000= 24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