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编)2026年3月,某信息技术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50万元;出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设备,取得含税收入20万元,该公司未放弃减税优惠,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支付云服务器使用费、打印机租赁费用于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按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分别为30万元、10万元。该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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