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软件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3月的经营业务如下:(1)向境外某公司购买特许权专用于软件开发,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含税金额150万元,已按税法规定扣缴相应税款,并取得税收完税凭证。(2)外购与嵌入式软件产品生产相关的计算机软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金额50万元,税额6.5万元。(3)当月本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报销境内旅客运输服务的票据情况如下: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列明税额7.18万元;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上包含税额4.21万元;列明旅客身份信息公路客票上列明票面金额2万元;餐饮费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列明金额1万元;住宿费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金额3万元。(4)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合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0万元,其中分别核算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不含税销售额90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涉及的相关扣税凭证均已按规定申报抵扣。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业务 (1) 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是 ( ) 万元。
12.39
4.37
8.74
8.49
D代扣代缴的增值税=150÷(1+6%)×6%=8.49(万元)。
当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万元。
26.62
26.44
26.55
30.82
A业务(1):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凭取得的完税凭证上列明的税额(8.49万元)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业务(2):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税额(6.5万元)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业务(3):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准予按电子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公路客票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2÷(1+3%)×3%=0.06(万元)餐饮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可抵扣进项税额=3×6%=0.18(万元)。当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8.49+6.5+7.18+4.21+0.06+0.18=26.62(万元)
当月销售软件产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是()万元。
36
78
90
195
B软件产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500-900)×13%=78(万元)。
当月销售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是()万元。
119.18
37.26
40.36
40.43
C(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其中软件产品包括嵌入式软件产品,注意剔除硬件机器设备的销售额。(2)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注意在软件产品和硬件机器设备中分摊计算,软件产品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8.49+6.5+(7.18+4.21+0.06+0.18)×(1500-900)÷1500=19.64(万元)。(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78-19.64=58.36(万元);增值税税负=58.36/(1500-900)×100%=9.73%>3%。(4)即征即退税额=58.36-(1500-900)×3%=40.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