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地处市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开发的 W 商品房项目业务资料如下:(1)2021年1月,从二级市场取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20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1800万元,已按规定缴纳契税600万元。(2)2021年6月,甲公司将该土地的60%用于开发W商品房项目,2023年6月项目竣工,可售建筑总面积100000 m²,公共配套设施面积2000 m²。(3)甲公司将其中 5000 m² 商品房对外出租,根据合同规定,自2024年10月起,租期3年,每月不含税租金10万元,当月甲公司按约定收取半年租金,不含税租金合计60万元。(4)截至2024年12月,W项目已售建筑面积80000 m²,取得不含税金额80000万元,另将6000 m²对外投资,并办理相关产权过户和股权变更手续。(5)W项目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31200万元,包括公共配套设施费1200万元。(6)W 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管理费用 1200 万元,销售费用 1500 万元,为建设 W 项目向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合计 1100 万元,其中在建期间利息支出 1000 万元已计入开发成本,竣工后利息支出 100 万元计入财务费用。(7)已知 W 项目归集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4518 万元,其中与转让房地产项目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4510 万元。其他相关资料:2024年12月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甲公司对W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准予扣除的比例为税法规定的最高比例。不考虑印花税和地方教育附加,W项目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