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综合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2026年3月发生业务如下:(1)开采天然气100万立方米,开采成本为150万元,全部销售给关联企业,价格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当地无同类天然气售价。(2)将从低丰度油气田中开采出来的原油50吨用于开采过程中加热,50吨用于同合作商换取生产资料,同类原油不含增值税单价为0.25万元/吨。(3)开采原煤 1600 吨,当期销售原煤 800 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34 万元(含向购买方收取的从坑口到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费 0.8 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部分未税原煤移送加工选煤,销售选煤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30 万元。(4)外购原煤 300 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15 万元。将其中 100 吨外购原煤与自采原煤混合后直接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10 万元;剩余部分与自采原煤混合洗选加工成选煤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40 万元。其他相关资料:该省确定的天然气成本利润率为10%,天然气资源税税率为6%,原油资源税税率为6%,原煤资源税税率为6%,选煤资源税税率为5%。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